严格控制县内各单位、各部门自行组团外出考察。市级以上单位组团在国内进行考察的,须凭上级机关组团单位或部门原件。
确因工作需要,需组团到国内(不含港澳台)进行考察的,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①在拟考察前15天由组团单位或部门向分管县级领导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组团考察的基本情况(含考察任务、组团规模、人员组成、考察起止时间、路线安排、团队负责人、经费来源等),并由分管县级领导在报告上署名、签署明确意见。
②组团部门将拟组团人员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职务),分管县级领导署名、签署了明确意见的报告交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签署意见。
③由组团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报县委分管党群的副书记审批,并由分管党群的副书记署名、签署意见。
④将审批报告交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开出《汉寿县组团国内考察批示件》。
⑤组团国内考察返回后,在3日由组团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党群的县委副书记和县委组织部报告,并于7日内写出考察报告交县委组织部干部二组。
县直单位和各乡镇一般干部(含村干部)组团参观考察参照实行。所组团队中如含科级干部的,须按科级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