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寿县规范落实村干部待遇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稳定村干部队伍,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确保在退职村干部待遇规范落实到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常发[2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在职村干部待遇落实办法及标准
1、各乡镇要严格按要求控制村干部职数。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村干部职数不超过5人;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职数不超过3人。全面推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村支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没有实行“一肩挑”的村只认定一个主职。任何单位不得超职数配备村干部。
2、在职村干部待遇由误工补贴、岗责补贴、工作奖励三部分构成。其中误工补贴:村主职每年不少于6000元,其他村干部每年不少于4800元。加强对村干部的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将经济待遇与履行职责情况挂钩,岗责补贴和工作奖励由各乡镇结合实际,根据考核情况发放。
3、鼓励在职村党支部书记连续任职。继续实行村党支部书记基本补贴制度,具体按汉办通字[2004]32号文件执行。
4、鼓励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在职村党支部书记参照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劳动养老保险,参保期为15年。凡愿意参保的,县财政给予的基本补贴用于投保。参保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个人负担,乡镇、村视经济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参保期间因主动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本人可以继续投保,投保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同时,鼓励其他村干部参加劳动养老保险,投保费用自行负担。
二、退职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办法及标准
1、退职村干部身份界定。连续任村干部职务10年以上或累计任村干部职务15年以上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虽未达到年龄要求但累计任村干部职务20年以上,本人提出退职申请,经乡镇党委批准的,认定为退职村干部。
2、退职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对生活困难的退职村干部实行补贴制度,标准按任职年限计算(足年),每任职一年分别补贴4元(党支部书记)、3元(正村级)、2元(其他),其计算公式为:年补贴标准=[任不同职务的相应年限与补贴标准(4、3、2)的乘积之和]×12个月。
3、享受退职生活困难补贴程序。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经乡镇党委审批后可以享受退职生活困难补贴。
4、累计任村党支部书记满25年,退职后除按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外,县财政另外给予600元/年的补助。
5、对不符合退职村干部条件的,离职时按任支部书记100元/年、任其他村干部80元/年的标准分段计算,一次性给予离职生活困难补偿。补偿费由乡、村两级共同承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退职生活困难补贴和一次性离职生活困难补偿:已享受国家工资待遇的;已参加劳动养老保险的;不胜任村干部岗位被撤职或罢免的;主动辞职的;自行退党或被党组织除名的;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触犯刑律被判刑事处罚的。
三、经费保障及发放方式
1、建立村级组织运转低限保障制度。2009年底前,全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大、中、小三个档次,最低财政保障每村分别达到5万元、4万元、3万元,村平达到4万元。
2、所有核定职数的在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全额纳入村级组织运转低限保障,由县财政打卡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前由乡镇党委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