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部简介 动态信息 干部人事 基层党建 党员管理 远程教育 考核工作 理论研究 党建论坛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动态信息 > 国内 > 正文
中国发布首个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门条例
2008-6-10 9:30:15 来源:汉寿县政府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点击: 字号[   ]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制定此条例。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条例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将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条例对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还明确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新华社9日受权全文发布了这一条例。

[

相关新闻:
·汉寿县年轻党政战略人才理论考试成绩
·瞻仰前贤  激励奋进
·汉寿县委组织部对干部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
·“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
·六月份“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组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端午节的放假安排
·汉寿电视台2008年5月30号新闻联播
·汉寿电视台2008年6月2号新闻联播
·2008年5月31、6月1号回眸
·我县举行年轻党政战略人才理论考试
·首批境外团队游客来我县旅游观光
·一地鸡毛引发宿怨 “流动调解庭”调和怨

·交纳“特殊党费”  尽一份特别责任
·汉寿县举办2008年第一期远程教育站点操作
·争先创优典型材料(三)
·组工干部要成为思想作风建设的表率
·全县大规模培训村干部在株木山乡拉开序幕
·争先创优典型材料(二)
·[专题] 党和政府与震区人民心连
·明确新要求  树立新形象
·争先创优典型材料(一)
·守望者——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马云
·常德市委常委会研究出台三文件
·汉寿县科级干部培训班举行行政知识竞赛

首页 | 大事记 |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意见反馈 | 刊登广告 | 合作伙伴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中共汉寿县委组织部主办 汉寿县委远教中心承办 备案序号:湘ICP0000000 
地址:湖南省汉寿县体育路8号 邮编:415900 电子邮件地址:hsdj@changde.com.cn 联系电话:(86)736-2859663
汉寿党建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1024*768分辨率浏览
Copyright @ 2007-2008 www.hsdj.gov.cn. All Right Reserved.[I+]